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它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利息费用、辅助费用,还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
各项目的具体含义如下; (一) 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利息是使用资金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应当承担的利息等。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是指每一会计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予以确认的利息费用,不应包括在会计期间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
例如,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借入5年期借款10 000 000元,年利率6%,尽管公司在5年内该借款将需支付利息费用3 000 000元,但在200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利息费用应为600 000元,不包括以后会计期间将要负担的利息2 400 000元。
(二) 因借款而发生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或溢价。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借款利息的调整,因而构成了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在借款的存续期间对折价或溢价进行分期摊销。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构成借款费用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只是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而不是因借款所发生的折价或溢价总额。
因为企业虽然因借款(如发行债券)折价或溢价导致现金流入减少或增加,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可作为借款费用核算的应是每期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只有该摊销额才是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构成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未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其性质应为负债或负债的抵减项目,而非费用。
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1日折价发生债券,债券面值为50 000 000元,发行价为40 000 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6%,同期市场利率为8%,则债券折价金额为10 000 000元,如果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则在200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只有当年应计利息3 000 000元(50 000 000×6%)和当年摊销的折价20 000 000元[(50 000 000-40 000 000)÷5],确认为当年的借款费用(两项合计为50 000 000元),未摊销的折价则不能作为借款费用,仍应作为应付债券的抵减项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三)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印刷费,承诺费等费用。
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是借入资金的一部分代价,因而,这些费用构成了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
(四)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
由于这部分汇兑差额是与外币借款直接相联系的,因而也是构成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