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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度(均田制)

导读 1.不同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国王所有)制和封建社会的君主土地所有制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2.基本概...

1.不同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国王所有)制和封建社会的君主土地所有制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2.基本概念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均田制: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主要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

奴婢同样授田。

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

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

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20亩。

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

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

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

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

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

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

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3.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有哪里些吗: 屯田制,一条鞭法,井田制没,两税法,占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租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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