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商法基本原则)
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
为了适应商事交易这一客观要求,商法就应确定促使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
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a.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
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
b.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
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
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c.短期时效主义。
所谓短期时效主义就是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了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a要式主义。
所谓要式主义是指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b公示主义。
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c外观主义。
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
d.严格责任主义。
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